常德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伪私募”非法集资风险的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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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2号令签发公布,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于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部分“伪私募”夹杂在私募投资基金之中,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给行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危害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为戳穿“伪私募”虚假面具,甄别“伪私募”非法套路,保护好“钱袋子”,提升风险识别能力。现对“伪私募”五类表现提示如下:

一、没有到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都是“伪私募”。凡是以私募基金名义宣传、募集,但并未到基金业协会办理产品备案手续,都是“伪私募”,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涉案募集机构及私募基金未经中基协登记、备案,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第二类是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发售未备案私募基金。第三类是涉案募集机构及私募基金经过中基协的登记、备案,但在运作过程中,违反禁止非法集资的有关规定及私募基金有关管理规定,借用私募基金的合法外衣变相实施非法集资。有关私募基金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s://www.amac.org.cn/查看,了解私募机构背景、管理人员、产品等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并不构成对私募机构合规情况和投资能力的认可。

二、任何公开募集的私募基金都是“伪私募”。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或者转让;而“伪私募”存在违规操作,可能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承诺保本保息的私募基金都是“伪私募”。“伪私募”往往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担保、投资标的关联机构担保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承诺最低收益、给予固定收益、定期付息等。

四、以“名基实贷”方式私募基金都是“伪私募”。“伪私募”没有主动的风险管理,而是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投资标的大股东或关联方溢价回购,从而达到变相从事放贷业务的目的。如果一只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这只私募基金很可能就是“伪私募”产品。

五、没有资金门槛限制及人数限制的私募基金都是“伪私募”。私募基金个人用户有较高的资金限制,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人民币,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人民币;同时拥有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或两年以上的相关经验;最低投资不少于100万人民币。合伙制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数应当受“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约束而不得超过50人。

 

 

常德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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