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55号)

2014-12-11 11:20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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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5-42001   

 

湘政金发〔2014〕5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

由我办起草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金发〔2009〕3号)有效期已于2014年10月15日到期。因企业上市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有必要继续完善并执行此文,故作修改并继续发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

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加强对“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管理,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可以在一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

(二)生产经营的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

(三)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良好;

(四)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五)能较好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有较完善的环境监控设施,能稳定地达标排放;

(六)基本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录,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七)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有关要求。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列入省、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企业、发展方向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的企业,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在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龙头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优先入库。

二、申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2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与保荐机构签订的改制上市财务顾问协议或上市辅导协议;

(五)保荐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质的证书复印件;

(六)由湖南省企业信息管理局、湖南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市州税务部门等出具的企业及其高管人员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逐级申报。市州企业由各市州金融办于每年3月组织申报,各市州金融办会同同级发改委、财政、经信、国资、工商、环保、税务等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到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省管国有企业经省国资委同意,可以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专家审查。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并邀请有关证券、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

(三)领导小组批准。经专家评审合格的企业报省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进入“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四)定时公布。“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确定后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

(五)动态管理。对“湖南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已列入资源库,但资产质量、环境保护和财务状况等不再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从中剔除;原来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经过发展,经评审合格后可以进入资源库。

四、进入省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可以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五、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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