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代偿风险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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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区县市金融办、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和日常监管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代偿风险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全面掌握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经营风险,及时汇总分析行业重大代偿风险状况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稳健、可持续发展。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内容。融资担保公司发生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县市区金融办及市政府金融办:

1.单笔业务代偿金额超过当期净资产的5%;

2.对同一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代偿余额超过当期净资产的7.5%;

3.应收代偿款余额占比超过净资产的10%或代偿率(本年累计代偿额/本年解除担保额×100%)超过5%。

(二)报送频率及报送渠道。符合上述情形的,各融资担保公司需在每月10日前,随上期财务和业务报表等资料向市、县两级监管部门提交《关于报告本期重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情况报告》及附表(见附件)。

(三)后续处理情况报送。融资担保公司报送重大代偿风险后,后续追偿处置等工作出现重大变化或处置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应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四)责任追究。各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报告和后续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迟报、漏报、瞒报或代偿追偿工作不力的公司进行通报,给予相应处理。

三、其他要求

请各融资担保公司对今年来本公司融资担保业务代偿情况认真进行统计分析,查找问题原因、提出解决措施,于12月20日前上交自查情况报告。

 

附件:融资担保公司本期重大融资担保代偿风险情况表


 

 常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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